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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想在娘家单独分户

外嫁女想在娘家单独分户,户口本是每个家庭中最重要的证件,一开始我们的户口是在父母名下,等我们长大成人之后的户口就会独立出来,那么外嫁女想在娘家单独分户要怎么做?

外嫁女想在娘家单独分户1

法律分析:

1,出嫁的女儿可以把户口迁移出去与丈夫办理一个家庭户口本.如果是招婿的女儿也可以把丈夫迁入办理一个户口本.

2,嫁出去的女儿,户口可以不迁出去,户口保留在娘家,但是不能分户办理一个人独立的户口本.嫁出去了,户口必须挂靠在娘家,分户出来,户不存在了.所以不能分户,只可以迁移.

外嫁女想在娘家单独分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女方户口留在娘家符合条件的能分户。

分户,一般是指子女成年或成家后,独立于父母户口,自立一户。户籍管理制度中的分户,是指公民虽然同居,但经济独立,分居或有工作证明的`,可以申请分户,另立户籍档案。根据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追回或者其他原因变更户口的,户主或者本人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一、符合条件可以办理分户。

二、户口一直不动是不会自动消掉的。

一个人的户籍在全国是唯一的,公安户籍管理在没有迁出或者销户的情况下是不会将你的户口在原籍上注销的。户籍在不会根据人在外地居住而被注销掉,同时在遇到要办理户籍相关事宜的时候,也是应该在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办理。一个人只有因失踪而宣告死亡和死亡才会被注销户口。

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1)一家同居一处,因工作、结婚,经济独立,无法在一起生活的;

(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6)家中有其他无法在一起生产生活的情况。分户程序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结婚证》;

(二)《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三)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不含夫妻间确权);

(四)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不含夫妻间确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外嫁女想在娘家单独分户2

嫁出去的女儿没有迁户口,仍然在娘家。可以与父母户口分开,单独立户。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需要和父母分开单独立户,必须有属于自己所有的独立的住房。

只要具备了这一条件,就可以分户。

所需材料主要为独立住房的产权证。

手续相对简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现住所地派出所申领户口迁移证,注销户口。然后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一、嫁出去的女儿可以单独立户吗

符合条件是可以的。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二、立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立户需满足下面的条件:

1、本人成年且经济独立;

2、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

3、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4、乡、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

外嫁女想在娘家单独分户 第2张
  

如确实需要分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乡村组同意分户的三级证明,证明上需加盖公章,加签经办人姓名。

2、以本人名义提出分户申请,并提供本人签名的分户申请书。

3、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明(农村建房审批表或房产证)。

4、到民政部门申请房屋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一、出嫁的女儿可以立户吗

一般可以。

比如《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独立为一户。

一个住址原则上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非住宅用房,不予立户。

第十一条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生活独立,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

第十二条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持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

(一)私有房屋产权证;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三)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四)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二、家庭户立户办理手续

(一)立户申请

(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关系证明

(三)私有房屋产权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